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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养老并轨”三动向
  ●10年过渡期内“保底限高”
  ●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
  ●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,需继续参保缴费
  日前,人社部、财政部下发了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〉的通知》。
  《通知》对改革的范畴给予了清晰的划分: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、二类参与养老保险并轨改革。
  延迟退休政策,也在《通知》中有所体现。《通知》提出,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,需继续参保缴费,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,个人可有继续缴费、不再继续缴费的选择权,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,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。
  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、工作方案,需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、财政部备案。
  设立10年过渡期
  在养老待遇方面,改革思路为“新人新办法、老人老办法”,针对并轨改革前(2014年10月1日前)参加工作、改革后退休的“中人”, 《通知》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,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,保底限高。
  具体来说,如果新办法(含职业年金待遇)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,养老金按老办法标准发放,保持待遇不降低;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,过渡期第一年退休人员(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)发放超过部分的10%;第二年退休人员发放20%,以此类推。
  《通知》还明确了新老办法不同的待遇计发标准,其中,新办法待遇共包含4部分,分别是基础养老金、过渡性养老金、个人账户养老金、以及职业年金,而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、参保人缴费年限、视同缴费年限是基础养老金、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决定因素。
  延伸:
 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说,“并轨”改革之后,对绝大多数人来讲,养老待遇水平不会降低,但是每个人的情况也会有所差异,因此设置了过渡期的措施,保障待遇总体不降低。
  但在10年在期限结束之后,过渡期退休的人员的养老待遇将如何变化呢?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,10年期限结束以后,过渡期的优惠办法也就结束了,“并轨”改革后退休的所有人员的退休待遇,都将按照新办法执行。他强调,10年之后的待遇水平究竟如何现在也很难预测。
  “编外人员”参加企业保险
  今年1月颁布的《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》提出,改革的对象是,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、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。
  此次下发的《通知》又进一步明确,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,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、二类事业单位。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,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,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;尚未参加的,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,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,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。
  《通知》实际上也断掉一些人的念想—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,虽无事业编制,照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。
  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;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。
  延伸:
  人社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,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长期不为员工入编问题的确存在。假如该单位编制还有空余,可以征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,走一定程序,如公开招考、公示等环节,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予以解决。除此之外,目前没有好的补救办法。
  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
  此外,《通知》要求: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;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,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,建立省级基本调剂制度,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。此前《决定》中对于省级统筹的表述是“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”。
  与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或有所变化的“中人”不同,并轨改革实施前已退休的“老人”群体,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,但养老金的支付来源则发生变化,其基本养老金全部由改革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。
 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,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,部分积累,主要是代际赡养模式,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,其主要思路是“把集中的问题分散来处理,用时间的推移来逐步解决”。但是,如果转轨成本不及时支付,或将导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样的危机——挪用个人账户。企业养老保险未来缺口巨大,机关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,可持续性依然堪忧。胡晓义也坦言,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,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,对于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,需要长期的制度安排。
  延伸:
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表示,养老金的省级统筹非常重要,但鉴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,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比较难。影响省级统筹的最大障碍是,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,即便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地区的经济差距也较大,经济发展的差距带来缴费基数的不同、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的不同,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统筹层次的提高,这是短期内难以弥合的差距。所以为了改革顺利推进,适当采取过渡措施还是必要的。
    《浙江老年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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